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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考生违纪处理暂行条例

编辑日期:2017-06-07 作者/编辑: 阅读次数: 2696

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学风、校风的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按要求就座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的;

(六)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相关内容的电子辞典、计算器、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带走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管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纪:

(一)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有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还要通报所在单位;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决定处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填写《考试违纪学生处理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巡考员或主考的当场认定为准。

第八条 因考试违纪成绩被判为零分者,均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修或重考该门课程。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